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非诉行审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与陆建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非诉行审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通市跃龙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跃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阳,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陆建平。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通国土资罚(滨)2015020101《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通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燕审判员  王 冯审判员  张亚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美燕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