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云秋与季仁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秋,季仁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刘云秋被执行人季仁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11月16日起冻结季仁国在邮政储蓄银行临江市西桥支行622188240011022XXXX账户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丽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