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执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昝井忠、唐善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132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昝井忠,农民。被执行人唐善平,农民。被执行人宗国全,农民。被执行人张耀勤,农民。被执行人李加弟,农民。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昝井忠、唐善平、宗国全、张耀勤、李加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板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东亮、张永蜜、高余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板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明韬执行员 何 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卓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