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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冯云祥与邢校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云祥,邢校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693号原告冯云祥,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邢校刚,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云祥诉被告邢校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云祥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云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久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