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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回增明与杨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增明,杨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回增明。被告杨力(曾用名杨莉莉)女。委托代理人骆鹏帆((曾用名骆亚男)。本院受理原告回增明与被告杨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杨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新乐市新华路31号1栋1单元501室,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新乐市网通宿舍31号1栋1单元501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海平代理审判员  祁 伟代理审判员  陈 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