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回增明与杨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增明,杨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回增明。被告杨力(曾用名杨莉莉)女。委托代理人骆鹏帆((曾用名骆亚男)。本院受理原告回增明与被告杨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杨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新乐市新华路31号1栋1单元501室,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新乐市网通宿舍31号1栋1单元501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海平代理审判员 祁 伟代理审判员 陈 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