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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调确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XX、孔XX、孔XX、吕XX所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XX,孔XX,吕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调确字第39号申请人刘XX,男,汉族,住威海市。申请人孔XX,男,汉族,住威海市。申请人孔XX,男,汉族,住威海市。申请人吕XX,女,汉族,住威海市。申请人刘XX、孔XX、孔XX、吕XX因所有权纠纷于2015年11月25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登记在刘xx名下位于和平路,房产证号为威权证字第**号房屋产权归申请人刘XX所有,相对人孔XX、孔XX、吕XX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刘XX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雁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