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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徐健与许君宝、周国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健,许君宝,周国梅,许天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徐健。被告许君宝。被告周国梅。被告许天功。委托代理人XX、游洪梅,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健诉被告许君宝、周国梅、许天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忆许君宝、周国梅、许天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健撤回对被告许君宝、周国梅、许天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红人民陪审员 相 梅人民陪审员 马永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