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学立诉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颁发收费许可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初字第184号原告何学立,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法定代表人吴占奇,任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0550702-X。原告何学立诉被告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颁发收费许可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学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学立负担。审 判 长 牛莉娜审 判 员 郭俊利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源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