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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临海市明虹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金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临海市明虹光学眼镜有限公司,金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3376号申请执行人:临海市明虹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法定代表人:吴祖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建军。申请执行人临海市明虹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海市明虹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行踪下落时时再重新申请执行。2015年9月22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33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章可刚代理审判员  张卫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