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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执民字第29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2907-1号原告倪雪云与被告盛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雪云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1438元、执行费14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290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政文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严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