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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丹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刑初字第986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丹某某。辩护人吕炳,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5)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丹某某及其辩护人吕炳到庭参加诉讼,赵某某担任英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丹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1XX**(临时号牌)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徐汇区虹梅南路进梅陇路北约100米处时,遇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警支队民警设卡盘查。民警遂对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至上海市大华医院提取血样进行鉴定。丹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28毫克/毫升,血样鉴定报告显示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毫克/毫升。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丹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并表示今后会遵纪守法。辩护人认为,丹某某系初犯,本次酒驾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丹某某有正当工作,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丹某某饮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浙B1XX**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徐汇区虹梅南路进梅陇路北约100米处时,遇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警支队民警设卡盘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执勤民警发现丹某某有醉酒驾驶车辆嫌疑,随即将其带至上海市大华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验,经鉴定,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毫克/毫升。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护照、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本院认为,被告人丹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丹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以珍审 判 员  戚 俊人民陪审员  王胜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