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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与郑彩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范天才、范丽萍、黄小云、黄晓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郑彩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范天才,范丽萍,黄小云,黄晓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5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人民路31号。法定代表人:傅志恩,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孙汉,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隆政,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彩仙,女,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路邮政大楼。法定代表人:杨建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书峰,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范天才,男,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范丽萍,女,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代理人:何文华,建瓯市东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小云,女,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农民,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黄晓宏,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农民,住广东省揭东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晓宏,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农民,住广东省揭东县。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彩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范天才、范丽萍、黄小云、黄晓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建瓯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 力审判员 刘松青审判员 柯丹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晓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