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杰申请执行楚金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楚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李杰,女,汉族,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棉纺厂家属院。被执行人楚金鹏,地址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李杰申请执行楚金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3)宛民初字第8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杰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3)宛民初字第887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朝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