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杰申请执行楚金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楚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李杰,女,汉族,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棉纺厂家属院。被执行人楚金鹏,地址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李杰申请执行楚金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3)宛民初字第8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杰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3)宛民初字第887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朝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