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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49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阳星与柴东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阳星,柴东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972-1号申请执行人朱阳星。被执行人柴东攀。原告朱阳星与被告柴东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金浦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柴东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9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