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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249号原告:郑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以给予被告六个月的和好考验期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曼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