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249号原告:郑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以给予被告六个月的和好考验期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曼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