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异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山东万吉塑胶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莘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万吉塑胶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莘县分公司,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异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吉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工业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宋述兵,经理。委托代理人:巩树德,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莘县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赵志勇,总经理。第三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59号博大公寓A栋5层4-6号。法定代表人:王恒军,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万吉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莘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莘县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万吉塑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查,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莘县分公司在清偿120万元债务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山东万吉塑胶有限公司清偿债务550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巩象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