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四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石河子开发区自由境地休闲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石河子开发区自由境地休闲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四初字第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翠艳,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河子开发区自由境地休闲会所。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58小区天富玉城48-A号。经营者:王林军,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石河子开发区自由境地休闲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与被告石河子开发区自由境地休闲会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6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高 飞审 判 员 朱万利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