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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曾棚与张家港钧顺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842号原告曾棚。被告张家港钧顺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30号。法定代表人金正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棚与被告张家港钧顺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元(已减半),由原告曾棚负担。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月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