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孤民特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赵晨亦与李欢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晨亦,李欢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孤民特字第362号申请人:赵晨亦,女,汉族,学生,住小城子镇(系李欢欢之女)。法定代理人:赵富,男,汉族,农民,住小城子镇(系申请人之祖父)。被申请人:李欢欢,女,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2015年7月16日,申请人赵晨亦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赵晨亦的父亲赵秀峰于2007年2月因车祸身亡,赵晨亦于2007年5月16日出生,李欢欢于2007年5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赵晨亦申请宣告李欢欢失踪。经审理查明,李欢欢与赵秀峰系夫妻关系,赵晨亦系李欢欢与赵秀峰所生之女。赵秀峰于2007年2月因车祸身亡。李欢欢于2007年5月17日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赵晨亦与赵富一起生活,由赵富抚养至今,赵富为赵晨亦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李欢欢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赵晨亦申请,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现公告期间已满,李欢欢仍然下落不明,李欢欢被宣告失踪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欢欢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英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