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赖某甲令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甲。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中午,被告人赖某甲到信宜市怀乡镇大谢湾角村干塘坳山场放牛,因该山场的杂草较长,被告人赖某甲想将杂草烧掉以长出嫩草供牛食,被告人赖某甲便用打火机点燃该山场的杂草,后大火向四周蔓延烧到怀乡镇大谢村干塘坳一带山场的松树、杉树,经有关部门和群众的前往扑救,大火于当天傍晚18时许被扑灭。经信宜市林业局鉴定,该起火灾过火林地面积60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50.62亩(折合3.37公顷),无林地9.38亩,烧伤林木蓄积82立方米,烧伤林木树种为马尾松、杉树。该起火灾造成林木的直接经济损失1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人丘某、邱某、李某甲、赖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信宜市林业局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表、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燃烧山场杂草,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火灾致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3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甲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甲在失火后能积极救火,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可被告人赖某甲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赖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标荣代理审判员 杨丽君人民陪审员 梁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艳陈柳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