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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建设与郭桂平、陈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设,郭桂平,陈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赵建设,男,1964年7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桂平,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兰兰,女,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桂平所有的位于*号。该案本院(2014)湖罗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被执行人郭桂平所有的位于*的车位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敏审判员 黄 刚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清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