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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与何定华、陈逊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号。被执行人:何定华。被执行人:陈逊娣。被执行人:张家敬。被执行人:李长凤。被执行人:何方甫。被执行人:钟爱琼。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何定华、陈逊娣、张家敬、李长凤、何方甫、钟爱琼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定华、陈逊娣、张家敬、李长凤、何方甫、钟爱琼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法执字第53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远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