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7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凯兵与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7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凯兵,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罗明,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受理张凯兵申请执行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罗明欠张凯兵借款xxxxx元,定于2015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还xxx元,至还清为止。二、如罗明违约还款,则需支付违约金xxxx元给张凯兵,张凯兵可一次性要求罗明归还余欠款。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罗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依法向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发放账户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罗明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其每月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无法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曲法执字第7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世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