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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陆光景与毛和平、陆燕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陆光景,毛和平,陆燕珍,东阳市和平铜制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571号申请执行人陆光景。被执行人毛和平。被执行人陆燕珍。被执行人东阳市和平铜制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和平,执行董事。原告陆光景与被告毛和平、陆燕珍、东阳市和平铜制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东商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毛和平、陆燕珍、东阳市和平铜制工艺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毛和平于2015年11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陆光景同意被执行人毛和平于2015年11月16日履行5000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履行5000元,之后每月20日前履行1万元直至本案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陆燕珍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则本案执行完毕,否则恢复原民事判决书执行。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5000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571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