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于洪波、侯爱琴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于洪波,侯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9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5号。被执行人于洪波。被执行人侯爱琴。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芝民一初字第61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于洪波名下的座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园城路84-10号、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建筑面积为100.3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于洪波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于洪波名下的座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园城路84-10号、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建筑面积为100.35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先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