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毕桂娥与徐建伟、王仲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毕桂娥。被执行人徐建伟。被执行人王仲霞。申请执行人毕桂娥与被执行人徐建伟、王仲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7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