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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任永鹏与董立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559号申请执行人任永鹏,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董立志,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任永鹏与被执行人董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立志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