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红玲与安庆中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凤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红玲,安庆中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凤云,丁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223号申请人:刘红玲,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人:安庆中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满生。被申请人:黄凤云,女,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人:丁满生,(系黄凤云之夫)。申请人刘红玲因被申请人安庆中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凤云欠其33万元债务及利息,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庆中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凤云、丁满生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价值3800000元等值财产。申请人刘红玲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红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庆中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凤云、丁满生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价值3800000元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劲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