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华、边欢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85号原告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白云大道110号。组织机构代码77391417-0。法定代表人潘迅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敖金明,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被告边欢欢。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华、边欢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湖北荆门红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 华代理审判员 刘夏云人民陪审员 王 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党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