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齐金明与被告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金明,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191号原告:齐金明,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英城子村。法定代表人:吴光勋,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齐金明与被告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齐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原是被告单位的职工,2010年1月12日,原告乘坐被告单位的货车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后原、被告于2013年1月达成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拖欠的工资等合计六万元人民币。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给付了原告四万元人民币,至今尚欠二万元人民币。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款项,但遭到被告拒绝,为此,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立即向原告给付工伤赔偿款等合计二万元人民币。审理查明:原告曾是被告单位员工。2010年1月12日,原告乘坐被告单位车辆送货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2013年,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除支付给原告的医药费43910元外,另给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赔偿金及工资等各项补偿费6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4万元,尚欠2万元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约定被告给付原告补偿费6万元,现已给付4万元,尚欠2万元未给付,被告应将该款给付原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齐金明补偿费2万元。上述款项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吉鹏宇人民陪审员 : 林 泉人民陪审员 :朱如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