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明武诉李发学、唐先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武,李发学,唐先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87号原告:陈明武,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华阳河总场华阳中路**号,身份证号3428261971********。委托代理人:夏复田,安徽省安庆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发学,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大嵩行政村小李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41966********。委托代理人:史初正,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先球,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复兴镇复兴社区胜利组**号,身份证号342826197002050319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武诉被告李发学、唐先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9月28日向陈明武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陈明武收到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穆家运人民陪审员 马 军人民陪审员 朱 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