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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路3405号。组织机构代码:55468204-X。法定代表人:江亚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芜湖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新阳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66294150-4。法定代表人:徐博,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江苏意玛筑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芜湖恒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指令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兵审 判 员  杨非凡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