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邱某某,男,汉族,生于1948年10月14日,不识字,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和洲,男,系陕西省汉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51年8月3日,不识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另行商量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向千杰审 判 员 高泽留人民陪审员 刘万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文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