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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邱某某,男,汉族,生于1948年10月14日,不识字,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和洲,男,系陕西省汉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51年8月3日,不识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另行商量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向千杰审 判 员  高泽留人民陪审员  刘万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文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