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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信铭与费玉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信铭,费玉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865号原告:黄信铭。委托代理人:余海峰、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费玉樑(FeiYuliang)。委托代理人:许一一,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信铭与被告费玉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信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原告黄信铭负担。审 判 长  刘忠敏审 判 员  林 明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於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