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刁某,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王某,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原告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立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