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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刁某,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王某,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原告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立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