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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福建汇禾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钢誉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明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惠容、王遇东、魏盛荣、苏会华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汇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钢誉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明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惠容,王遇东,魏盛荣,苏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汇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何轩怡。被执行人上海钢誉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苏惠容。被执行人上海明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郑马平。被执行人苏惠容,女,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王遇东,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3。被执行人魏盛荣,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苏会华,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福建汇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钢誉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明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惠容、王遇东、魏盛荣、苏会华债权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宁执行字第75-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15号指定本院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钢誉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明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惠容、王遇东、魏盛荣、苏会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遇东名下拥有坐落于福建省周宁县的房产,且已被本院查封。除此之外,在本院辖区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遇东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上海钢誉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明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苏惠容、王遇东、魏盛荣、苏会华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案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怀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