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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二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矿区嘉骏物贸有限公司与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矿区嘉骏物贸有限公司,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二初字第00110号原告石家庄市矿区嘉骏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矿区凤山镇横矿路东,机构代码证号:67323307-9。法定代表人尹贵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德春,石家庄神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石门镇西,机构代码证号为:79137610-X。法定代表人毛国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矿区嘉骏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对被告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矿区嘉骏物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27元,减半收取856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杜志军代审 判员  甄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谷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