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葛积启与张秀珍、陈新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积启,张秀珍,陈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37-2号原告葛积启。被告张秀珍。被告陈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积启与被告张秀珍、陈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陈新明名下座落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曙光路****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