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执字第0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康常勇与胡文龙、胡景清、朱凤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常勇,胡文龙,胡景清,朱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2295号申请执行人康常勇,男,满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胡文龙,男,满族,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胡景清,男,满族,农民,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朱凤芹,女,汉族,农民,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常勇与被执行人胡文龙、胡景清、朱凤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胡文龙、胡景清、朱凤芹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南执字第022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凯东执行员 聂令宇执行员 林栋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 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