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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延人口征决字(2015)第1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某某、杨某某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延行执字第315号王某某、杨某某:延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延人口征决字(2015)第100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限你二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按该征收决定书履行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延津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