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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91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收,退还原告4400元。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