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管丹阳与孙茜娜、戴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丹阳,孙茜娜,戴凌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934号原告:管丹阳。被告:孙茜娜。被告:戴凌志。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佳音,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管丹阳为与被告孙茜娜、戴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绪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丹阳、被告孙茜娜、戴凌志的委托代理人陈佳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丹阳起诉称:2013年12月20日,被告孙茜娜因欠缺资金,以私有房产作抵押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壹年,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借款后,支付利息到2015年5月19日,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追收未果。被告孙茜娜、戴凌志系夫妻关系。故请求判令:一、被告孙茜娜、戴凌志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及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二、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孙茜娜、戴凌志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共同口头答辩称:借款500000元事实,已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19日,目前经济困难,要求还款。原告管丹阳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管丹阳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孙茜娜的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二、公证书、借条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孙茜娜于2013年12月20日向原告管丹阳借款500000元的事实。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对私账户明细对账单及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各一张,拟证明原告管丹阳向被告孙茜娜交付借款的事实。原告管丹阳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孙茜娜、戴凌志质证,被告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均无异议。被告孙茜娜、戴凌志均未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管丹阳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经被告孙茜娜、戴凌志质证,两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0日,原告管丹阳与被告孙茜娜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1.6%,借款期限为壹年,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利息按月结算,本金在借款到期日结清。被告孙茜娜将其所有的位于台州市方远大厦商务楼1212室房产作抵押,并对上述借款进行了公证。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方式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被告孙茜娜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管丹阳借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6.10日号,借款人:孙茜娜,2013.12.20”。被告孙茜娜借款后按约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孙茜娜未归还借款本金,但继续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19日,尔后未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原告催讨未果,于2015年9月8日诉至本院,案经调解未果。另查明,被告孙茜娜、戴凌志至2013年2月4日在台州市黄岩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孙茜娜向原告管丹阳借款500000元,有《抵押借款合同》、借条等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抵押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孙茜娜借款后仅支付部分利息,未归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违约责任。被告孙茜娜、戴凌志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虽辩称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6月19日,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两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茜娜、戴凌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管丹阳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6%自2015年5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孙茜娜、戴凌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90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逸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