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志敏与余天抹、吕明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敏,余天抹,吕明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61-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敏,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勇拓,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天抹,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吕明理,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敏与被执行人余天抹、吕明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余天抹、吕明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天抹、吕明理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执行费人民币17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6月29日、7月31日、11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余天抹、吕明理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余天抹有车牌号为闽CDTX**号车辆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天抹、吕明理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7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余天抹所有的车牌号为闽CDTX**号车辆,因本院查无上述车辆行踪,且目前被执行人余天抹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车辆的线索,故本院暂无法对上述车辆进行扣押、拍卖;3、于2015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余天抹、吕明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失信决定书张贴于被执行人家门,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4、于2015年10月14日到被执行人余天抹、吕明理址在南安市家中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天抹、吕明理行踪。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