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邵桂英、于跃华等与王兴广、郝振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899号申请执行人邵桂英,农民。申请执行人于跃华,农民。申请执行人于祥远,居民。申请执行人于亚坤,农民。被执行人王兴广,居民。被执行人郝振于,农民。被执行人郝振资,农民。申请执行人邵桂英、于跃华、于祥远、于亚坤与被执行人王兴广、郝振于、郝振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9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兴广、郝振于、郝振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兴广、郝振于、郝振资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兴广、郝振于、郝振资无可供的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东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