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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9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毛晓波与陆利华、沈叶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毛晓波,陆利华,沈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957-1号申请执行人:毛晓波。被执行人:陆利华。被执行人:沈叶萍。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263号毛晓波与陆利华、沈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利华、沈叶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陆利华、沈叶萍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毛晓波支付执行款516000元及相关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480元,申请执行费75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9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