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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崔锦洪与罗静宜、欧阳静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锦洪,罗静宜,欧阳静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108-1号原告:崔锦洪,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邓先林、黄倩敏,分别系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罗静宜,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欧阳静宜,女,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锦洪诉被告罗静宜、欧阳静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锦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罗静宜相当于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崔锦洪、担保人黎结红以其位于中山市兴港大道星港湾花园13号1座302房[土地证号:国(2007)易1104**;房产证号:C5××52C1178757]作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罗静宜名下位于中山市阜沙镇聚福街10号万通豪庭1期1区6幢701房(现权属座落:聚福街10号万通豪庭6幢701房,合同业务编号:HTN2013040137)相当于价值100000元的产权份额;二、查封原告崔锦洪、担保人黎结红名下位于中山市兴港大道星港湾花园13号1座302房[土地证号:国(2007)易1104**;房产证号:C5××52C1178757]。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分别由被告谭婉婷、原告崔锦洪及担保人黎结红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向娜审 判 员  梁泳诗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雅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