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覃月兰与黄金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月兰,黄金山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494号原告覃月兰,女,1941年6月15日生,壮族,广西柳州市人,已退休,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周艳,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山,男,1976年5月10日生,壮族,广西象州县人,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月兰诉被告黄金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艳到庭后本案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月兰负担。审判长 谭丽娜审判员 全晓兰审判员 陈文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垭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