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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覃月兰与黄金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月兰,黄金山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494号原告覃月兰,女,1941年6月15日生,壮族,广西柳州市人,已退休,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周艳,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山,男,1976年5月10日生,壮族,广西象州县人,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月兰诉被告黄金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艳到庭后本案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月兰负担。审判长  谭丽娜审判员  全晓兰审判员  陈文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垭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