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二初字第006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潜山皖源木业有限公司与潜山皖源木业有限公司、潜山中桥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619-2号原告: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同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彦,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山皖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海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潜山中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校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校明。被告:余海生。被告:宋飞,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潜山皖源木业有限公司、潜山中桥置业有限公司、许校明、余海生、宋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潜山皖源木业有限公司的位于潜山县王河镇庆丰村的土地一宗(潜国用第08001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潜山皖源木业有限公司的位于潜山县王河镇庆丰村的土地一宗(潜国用第08001号)(期限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孔剑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