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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石晓东、岳永等与韩知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1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知同,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苏涛,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晓东,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师松岭,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01082404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永,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美,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韩知同与被上诉人石晓东、岳永、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韩知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韩知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知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韩知同负担。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刘秋菊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