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9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裕皮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得意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中裕皮革实业有限公司,晋江得意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975-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裕皮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水。被执行人晋江得意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炎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裕皮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得意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7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0252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全部义务。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已经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经多次向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矿产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杨人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1书记员 杨 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